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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联合体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联合体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联合体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按各自承建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工程合同价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联合体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明确牵头方。牵头方负责整个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办和协调,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牵头责任;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连带和个别责任。 3.牵头方的项目经理(即本项目的中标项目经理)是联合体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联合体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联合体各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组长由牵头方的项目经理担任。 5.联合体各方对各自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各自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合体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体各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审核并监督实施。 6.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或安全专项方案的报审等需要项目经理签字的,以牵头方项目经理为准。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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