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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检测委托配合工作的工作联系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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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托单位: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检测单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中以下条款严格执行: 5.1.2
委托登记: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核查样品及相关资料、见证人资格证明并双方签字确认。 5.5.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请各委托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在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开户时,各委托单位的见证人员本人带好见证员证及身份证原件至我公司前台,我公司前台将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复印,同时见证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以便笔迹核对。 2、各委托单位按要求对试块进行标识规范的刻字。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测单位加强监督,对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和标识的样品拒绝接受。 请予配合、协助。 2012-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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